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汕尾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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