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2023年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2023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2023年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集体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项目成果的通告》(梅市自然资〔2021〕27号)和《梅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2017年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成果的通告》(梅市自然资〔2019〕34号)同时废止。二、梅州城区(不含梅县区)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2023年版)的评估范围为梅江区辖区(下辖江南、金山、西郊3个街道和三角、长沙、城北、西阳4个镇)以及梅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梅西水库管理区的辖区范围。三、本轮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估价期日为202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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