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等有关要求,经评估,市政府决定延长《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20〕2号)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国家和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梅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12月31日政策解读:关于对延长执行《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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