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市监规〔2024〕4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珠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发展服务保障体系,确保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整体功能有效发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由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各类协会、学会、院、中心等非营利组织。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承担业务活动中的各项法律责任。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对于经研究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坚持培育扶持与监督管理并重原则,由相关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依照职能归口联系、分工负责、分类指导,由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统一业务管理。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社会组织申请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除应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提交登记注册所需材料外,还应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书,列出申请依据;(二)会员名册;(三)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简历;(四)业务范围;(五)开办资金数额及资金来源。第六条?市市场监管局归口联系科室或直属单位应对收到的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对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初审,论证其作为市市场监管局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通过初审、论证后,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七条?申请成立或者变更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监管局可不同意作为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一)社会组织提交由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二)社会组织的主要业务范围与市场监管职能职责关联度不高,或者社会组织提出由市市场监管局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据不充分的;(三)社会组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四)社会组织曾被业务主管单位、监管单位采取限制措施的;(五)社会组织活动异常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六)市市场监管局认为不符合作为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其他情形。第八条?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需向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申请报告;(二)按照本组织章程规定权限审议通过,加盖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组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的会议纪要。在完成成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后15日内,社会组织应将登记审批情况报市市场监管局。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依规对以市市场监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十条?社会组织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相关活动,不得恶意诋毁、虚假宣传,或者以代行政府职能等名义排挤竞争者,不得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社会组织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不得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不得组织本行业内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任何社会组织都不得擅自以市市场监管局的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以举办研讨会、论坛、培训、资格认定、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名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违规向会员摊派款物。第十一条?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开展业务必备的相应能力和条件。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及时掌握社会组织有关情况。社会组织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汇报业务开展情况。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在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市市场监管局报告下列事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二)核准事项变动情况及履行相关手续情况;(三)内部建设情况。包括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会议及换届情况、内部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四)业务活动开展情况;(五)作用发挥情况。主要是围绕市场监管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开展活动、提供服务、承担责任、发挥作用等情况;(六)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社会组织应该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组织上年度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以及接受捐赠、资助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市市场监管局;(七)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主要是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情况及取酬情况,劳动用工制度执行情况等;(八)接受监督检查情况;(九)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第十三条?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支部。市市场监管局结合社会组织登记、检查以及日常监管等工作,督促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按相关规定开展党建工作。第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市市场监管局报送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的有关材料和年度工作报告书。第十五条?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情形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并推送登记管理机关:(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二)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违纪行为;(三)财务制度健全,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四)及时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备案手续;(五)认真按民主程序办事;(六)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相关资料。第十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出具不同意的初审意见并推送登记管理机关:(一)一年中未开展任何业务活动的;(二)经费不足以维持正常业务活动的;(三)违反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四)违反财务规定的;(五)内部矛盾严重,重大决策缺乏民主程序的;(六)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七)无固定办公地点半年以上的;(八)未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机构备案手续的;(九)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资料的;(十)年度工作报告弄虚作假的;(十一)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第十七条?社会组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建议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建议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一)存在第十六条中有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二)社会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发生应予注销、被责令停止开展业务、解散等情况的。第十八条?因主管职能变化,市市场监管局不再适合继续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建议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通报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市对社会组织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市场监管局职能职责发生调整的,按程序对本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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